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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亟待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3  浏览次数:755
    省花协12月23日资讯: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要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今年3月26日至4月2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专题调研组赴生态补偿机制探索较早的江西省,为国家制定出台专门的生态补偿法进行调研。可见,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生态补偿立法应有较强的针对性。原文说“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其实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为:补偿方式单一,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考核体系。这就是生态补偿立法的渊源和本意。

 

        生态补偿立法应当区别规范各种不同的资源补偿方式。当前之所以出现生态补偿难以落实到位,很大原因在于相关规范过于笼统模糊。应将生态补偿明确界定在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矿产和大气等类别,实行科学、严格、明确和平衡的法制规范。

 

        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鼓励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相应制度。比如应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上游地区高污企业环保责任。由于国家在生态补偿上投入有限,必须建立“谁污染谁埋单”的地区约束。只有强调地域特点,才能使生态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总之,只有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步伐,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再配合原文提出的“自然保护地友好产品增值体系”等政府或民间的相关经济手段,才能使生态补偿这一国际通行的环境治理方式得以有效落实,并逐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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