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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小区绿地验收后或难再随意改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30

  昨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会上提请审议。与此前合肥市法制办征集意见时相比,《修订草案》增加和修改了不少内容。

   新增条款

  高架桥有望全身绿起来

  《修订草案》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新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此外,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则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居住区绿地平面图要公示

  《修订草案》提出,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这意味着居民了解这一信息后,建设单位便不能再随意变绿地为其他用途了。

  同时,《修订草案》还要求,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城市绿线不能随意“动”

  城市规划都有绿地的控制线,一般被称为绿线。《修订草案》规定,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实因为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都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并有占用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比如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低于20%;产生大气或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30%。

  修改条款

  毁绿处罚上限下调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要责令停止侵害,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被砍伐、移植树木每棵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最低不少于每棵一千元的罚款。

  而昨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此做了修改,降低了最高罚款上限。对于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处被砍伐、迁移树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低罚款标准仍为一千元。

  行道树胸径标准降低

  现行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合肥市法制办征求意见时,曾将这一标准改为“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在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又将这一标准恢复到八厘米。对此,合肥市人大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主任汪晴建议,可将这一标准改为“不得小于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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