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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毁林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5  浏览次数:4
    省花协8月3日资讯: 

洛阳桥南一侧,由于养殖户养殖开挖需要,毁坏了部分红树林,随后,洛江区多个部门介入调查,责令养殖户停止施工。洛江区领导对本报报道作出批示,要求该区林业、农业水务、万安街道等单位,立即开展行动,制止毁林行为,对于破坏红树林者,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采取补种恢复措施。昨日,多个部门对事件作出具体措施。

  责令停止施工 派人巡查

  昨日上午10点左右,记者来到洛阳江桥南公路堤岸,岸边聚集了洛江区多部门的五六十名工作人员。记者看到,滩涂中,挖掘机已停止工作。据介绍,洛江区林业局、农业水务局、万安街道办,均已责令养殖户停止施工,同时要求其将挖掘机从滩涂中撤移。

  养殖户表示将停止施工。“如果还不撤离,将扣押挖掘机。”现场部门人士表示,接下来将派人巡查监督。

  鉴定毁坏数量 补种幼苗

  洛江区林业局刘局长、农业水务局王局长、万安街道党工委杜书记提出几条处理措施。

  第一,鉴定红树林毁坏数量。根据初步检查,养殖户作业时毁坏了20多株红树林。目前,他们已邀请福建省鼎立司法鉴定所,对具体受损数量进行司法鉴定。届时,依照《森林法》等规定,视毁坏结果,进行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责令养殖户补种红树林幼苗。今年下半年,红树林的补苗最好时机在10月份。10月份,部门将监督养殖户在滩涂里补种红树林苗木,确保成活。

  第三,暂缓合同执行。万安街道办要求社区暂缓执行与养殖户签订的承包合同,同时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在该区域是否可以开展养殖。

  需签生产守则 规范作业

  洛江区有关部门处理措施中提到“暂缓合同执行”,但可不可以继续养殖、能不能开挖仍是受关注的焦点。

  据介绍,根据2009年11月实施的《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类区域。从洛阳古桥到国道324线洛阳公路桥一段,属于实验区。根据规定:“实验区从事山地种植、放牧、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处及当地社区(村委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种植、养殖的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的人数。”但规定也指出,“在实验区内……禁止开展严重影响水动力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部门人士指出,养殖户取得《海域使用证》,可以开展养殖,但前提是需与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社区(村委会)签订生产守则,在保护区管理处指导下,按规范开展作业。此前,网友认为,养殖户在此间“动土”,大规模清淤、挖掘、筑堤岸,那么,清淤、挖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水动力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对此,多部门认为,需要经保护区管理处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市民先生认为,对于养殖来说,小型的挖掘改造,比如人工翻土,应该可行,但机器作业,大范围开挖、筑高堤岸,可能会影响到水环境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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