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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绿化立法保留“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6  浏览次数:1180

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被保留,并规定严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的条件、程序,提高决策层级,《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表决稿)》昨日通过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表决,修改完善了立体绿化制度,设专章予以规定。

修改完善立体绿化制度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职责的内容已被删除。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被保留,并规定了严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的条件、程序,提高了决策层级。比如,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报市政府决定。改变的情形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其他法定情形。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在常委会二审时,有委员提出城市迅猛发展寸土寸金,导致绿化面积不达标、空气质量不理想、城市噪音无法隔离等难题,发展立体绿化将是城市绿化发展的大趋势,建议在条例中丰富立体绿化制度。因此,《表决稿》充分借鉴立体绿化实施得较好的上海市和昆明市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了立体绿化制度,设专章予以规定。另外还规定了立体绿化的折算、抵扣制度。

加大处罚力度

遵循简政放权的原则,《表决稿》进一步梳理下放审批事项,将原本需要由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予以简化,统一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及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占用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公共绿地及迁移、砍伐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树木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除加大处罚力度,《表决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数据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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