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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进口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9  浏览次数:186
(云政办发〔2001〕18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为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管好切块由云南省自行管理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进口指标,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我省花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67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子种苗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财税〔2001〕10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进口指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进口指标享受范围及管理部门
  免税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是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从事花卉生产、加工、科研的企业和单位,需进口用于生产和科研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经按程序批准后可获得免税进口指标。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进口指标。

二、免税进口指标申办程序
  (一)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从事花卉生产、加工、科研的企业和单位,申请办理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指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外国公司签订的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合同复印件;
  2.首次申请,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按批次填报的《云南省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见附件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4.特殊的品种还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审发的《出口许可证》或濒危植物进口许可手续。
  省花卉产业联合会每月1~10日,受理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当月申请,并根据花卉行业生产及技术要求,将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所申请进口种苗、种球、种籽的品种和数量统一送省财政厅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花产联报送的申报材料负责办理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审批手续。
  (三)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企业和单位凭加盖省财政厅“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到昆明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免税进口指标年度计划的申请和管理
  (一)需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企业和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前向省花卉产业联合会提出次年度本单位年度进口计划(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填报明细清单(见附件二)。除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外,不按时按规定报送年度进口计划的,不列入享受免税进口指标范围。
  (二)省财政厅于年初将省花卉产业联合会提交的年度进口汇总计划,商省农业厅、国家濒危物种管理进出口办公室昆明办事处、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做品种审核、数量平衡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申请年度切块免税进口指标。
  (三)为不影响生产和科研,对于每年在国家免税进口指标下达前,花卉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先行交纳保证金,待申请到免税进口指标,并办理完免税手续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四)对进口单位分批次审批下达的免税进口指标,不以单位的年度进口计划为限,可根据情况在单位间调剂,先用先批,但总额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免税指数。单位超出免税指标进口的种苗、种球及种籽,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各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企业和单位在向省花卉产业联合会申报下年度进口计划时,要同时报送本年度免税进口指标的执行情况,包括年度获得免税进口指标的批次、品种、数量、金额及实际执行的差异并说明原因,执行情况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凡不报送情况的进口单位,下年度进口计划不予受理。
  (六)严禁各花卉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转卖、倒卖免税进口指标,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罚。年度终了,由省财政厅汇集全省年度执行情况,并作认真分析,写出专题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各地要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凡2001年度已经上交了进口税的单位,尽快与省财政厅、省花卉产业联合会联系,补办有关免税审批手续,并到昆明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以便在本年度终了前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1.云南省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略)
     2.云南省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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