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四川省花卉协会-E花木四川省花花协会 » 花木资讯 » 法律法规 » 森林公安与海关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管辖权的区分

森林公安与海关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管辖权的区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31  作者:中国绿色时报 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浏览次数:197
        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案件和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海关缉私机构对各类走私犯罪案件均依法享有管辖权,即无论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案件、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还是其他走私犯罪案件,都要由犯罪地海关缉私机构立案查处。以上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规定了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都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走私珍稀动植物犯罪与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相比,其活动范围比较大,不仅可以发生在林区,而且除林区外,往往还会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如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海(水)上、报关地、核销地等。由此也就决定了这类案件通常具有多个犯罪地,而且多个犯罪地之间有的可能属于森林公安机关辖区范围,有的则属于海关缉私机构辖区范围。 
        这样,就给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提出一个问题,即二者之间应当怎样具体划分对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哪些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应该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哪些应该由海关缉私机构管辖?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否则,必然会引发管辖权争执。 
        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精神,确定走私珍稀动植物案件的管辖权,应当依次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应当以犯罪地作为划分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主要根据。即犯罪地在森林公安机关辖区范围内的,应当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在海关缉私机构辖区范围内的,应当由海关缉私机构管辖。其次,如果森林公安机关辖区范围和海关缉私机构辖区范围均为犯罪地的,应当由首先立案的机关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即无论是森林公安机关还是海关缉私机构,哪个机关先立案的,就应当由哪个机关管辖。再次,如果首先立案的机关其辖区范围不是主要犯罪地的,首先立案的机关认为由主要犯罪地的管辖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经主要犯罪地管辖机关同意,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管辖机关行使管辖权。
分享与收藏:  花木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