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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力实施 植物新品种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4  浏览次数:149
    

    2005年,日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进行修正,一方面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一部分加工产品也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延长了保护期限,即从品种登记开始,木本植物延长到25至30年,其他植物延长到20至25年。

    迄今为止,日本发生育种者侵权事件占其保护品种数量的27%,其中发生在日本国内侵权事件占总数的89%,国外的占11%。育种者权利的执行既是育种者的权利,也是责任,应该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育种者权利保护的整体环境。可行的法律基础就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和边境政策,前者如《种子和种苗保护法》,它对侵权行为作了民事赔偿和刑事规定,民事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名誉损失的赔偿。刑事规定于2003年修正后规定:对于侵权者,普通人处以3年以下的关押或300万日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处以1亿日元的罚款;后者如《关税法》,2003年修订的《关税法》规定,凡是对植物育种者侵权的进口商品,都属于禁止进口的范畴;从2005年开始,凡是侵权的商品也不得出口。

    为进一步杜绝侵权行为,日本也采取了大量针对性很强的措施,如制定专门的宣传手册,支持“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论坛”,向种植者收集侵权事例资料,扩大植物品种保护顾问(PVPG-Men)的队伍等。而对于国外育种者的侵权行为也有相应的策略,如与海关部门合作,完善和推行DNA品种鉴定技术,拓宽享有育种者权利的产品范围,设置国外的品种登记处,支持育种者权利在国外的执行,在国外组建政府和民间组织联合代表团等。今年2月5日至8日,日本已相继在中国和韩国建立政府和民间组织的联合团,以加强育种者权利在两国的行使。

    事实上,植物育种者权利应是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为核心的统一体,但目前各国在权力执行上还存在差异。日本已经决定在今年11月15日至17日召开关于植物育种者权利执行的国际会议,邀请UPOV成员国和组织一起交流经验,使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执行更有效。

    目前,日本通过本国检测标准的植物保护数量是470例,其中125例符合UPOV的检测标准,其他绝大部分的标准没有与UPOV统一,这给国际间的合作造成了障碍。日本也表示将根据UPOV标准逐步修订本国检测指标,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申请书的形式、测定标准的命名、申请使用英语等。同时,日本倡议学习欧盟的品种保护模式,建立亚洲PVP合作的网站,来促进合作。当前,日本已与欧盟、韩国、中国、新加坡等国家开展相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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