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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4  浏览次数:16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于加快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建设、经贸、财政、教育、物价、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健全体系。各地要认真研究建立城乡就业并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取消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的配套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服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和《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特点,研究制订具体的就业服务流程和办法,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引导、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一站式、一条龙的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进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工作,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全省共享。加快输出、输入地远程招聘系统建设,力争2005年年底前覆盖到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为农民进城求职提供方便。
  三、抓好教育,强化培训。各地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分工,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为依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要抓好县级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建设,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良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切实提高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
  四、加大投入,广泛宣传。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92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以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的投入,特别是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供经费保障。要落实好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适应农民工输入的新形势,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 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 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下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不断改善,但 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 建设滞后,城市公共职业介绍、培训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进城就业的需 要,一些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农民工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 发生,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多、手续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 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 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 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 ,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 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 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 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 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推进大中城 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要研究进城就业农 民的住房问题。
  (二)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 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 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 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劳 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 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 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跨省劳务工 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 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要制定扶持政策,规 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 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三)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 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 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 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 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 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 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 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 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 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 3〕561号)规定执行。对基层财政困难,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 渠道帮助解决。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大中城市要开通劳动保障电 话咨询服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精通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责任心强 的工作人员担任电话咨询员。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 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五)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 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 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 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 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 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 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 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 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要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

  二、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 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 大工作力度,尽快抓紧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对 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 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 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制订适合农民工 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 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 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 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 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 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区要加强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 工的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 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 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五)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 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 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 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 ,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 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 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 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 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
  (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区以及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 部门要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 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 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 每年春节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 ,并形成制度。(二)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农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内容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 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 ;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试点城市可进行全面的综合试点,也可根据本 地实际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试点。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 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定期开展以“改善农 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 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建立综合治理、齐抓 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 济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改善 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度,注 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国务院将组织专项 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 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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