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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南方日报 昨日从省林业局了解到,《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浏览次数:180

         昨日从省林业局了解到,《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表示,森林公园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据省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条例》规定森林公园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70%。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等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的应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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