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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  浏览次数:19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重庆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重庆市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为核心,遵循“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指导,可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建立适应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意见》从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步伐、鼓励国有林场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合理分流国有林场富余人员、积极改善国有林场基础条件等方面明确了加快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提出将全市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尊重林主意愿的基础上,将国有林场毗邻的集中连片天然林协商划归国有林场管护;国有林场零星分散的山头地块,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让其发挥更大效益。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国有林场职工在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后,可以承包国有荒山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生产项目,可以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苗木、花卉、养殖、旅游服务、小型加工等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归职工所有。同时要利用现有经营性项目转制集中分流富余人员,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利用林业经营用地、商品林木及其他资源性资产。按照国有林场的事权划分,区(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意见》同时要求,要妥善处理国有林场各种债务、妥善解决在职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国有林场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从而确保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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