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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202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fjfzb.gov.cn),在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法制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森林公园须批准才能“挂牌”

  并不是所有森林、林木区域都能成为森林公园。《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森林公园。申请设立这3种级别的森林公园,要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一经批准设立的,应当明确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另外,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撤销、合并森林公园或者改变森林公园的范围;确需撤销、合并森林公园或者改变森林公园范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擅变总体规划最高罚款3万

  据了解,在我省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导致环境污染、资源遭到破坏。对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自森林公园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机关审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或者违反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园内禁止一些行为违者最高罚1000元

  在森林公园内,一些行为明确被禁止。如擅自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以及放牧;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伤害或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擅自采折花木、采集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园内各类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擅自采折花草树木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损毁园内设施的,还要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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