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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新规明确界定小区“公共绿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1  作者:南方日报   物权法出台后最难界定的小区公共绿地与公共道路有了详细的操作指标。记者2月4日从广州市  浏览次数:213
    

  物权法出台后最难界定的小区公共绿地与公共道路有了详细的操作指标。记者2月4日从广州市规划局网上公示的《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称《规定》)中获悉,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和绿地以及7米或7米以上的道路和小区级或小区以上级的公共绿地为城镇公共道路(绿地)。这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根据标准限制开发商“占公用为私用”的做法。市民可在2月10日前上“规划在线”网站(http://www.upo.gov.cn/)提出意见。

  公共建筑应该配广场

  《规定》建议,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规定》还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对于垃圾站、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厌恶工程”的用地和规划,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这些市政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临建最长寿命不超过九年

  《规定》提出,临时建筑的最长寿命不能超过9年。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需要,或者因实施整治规划、“退二进三”及市重点工程的需要,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和安全,并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层数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

  临建的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该期限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需按程序向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

  开发商以后不能随意占用公共绿地

  物权法出台后,关于小区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界定一直没有依据,为此业主也是“投诉无门”,对于开发商擅自将公共绿地改成停车场或商业用地的行为“束手无策”,《规定》中对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和绿地以及7米或7米以上的道路和小区级或小区以上级的公共绿地为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和绿地以及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绿地)使用的道路和绿地为城镇公共道路(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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