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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河北日报   3月1日将施行的《石家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市域范围内经公布的古树名木将受  浏览次数:161
    

  3月1日将施行的《石家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市域范围内经公布的古树名木将受到有效保护,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等有损古树名木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同时规定,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禁止新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线等。

  按照《石家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树龄在3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以下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据石家庄市园林部门调查,目前,石家庄市域范围内现存古树名木48种887株。其中古树45种、846株,名木3种、41株。

  为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办法》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拨款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对生长在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归属个人并由个人管护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市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严禁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法避让,确需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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