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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0  作者:燕赵都市报 园林在线5月10日消息: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市长吴显国签发市政府第148号政府令,《石家  浏览次数:327
        园林在线5月10日消息: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市长吴显国签发市政府第148号政府令,《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据悉,《细则》施行后,省会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须在企业周边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细则》指出,省会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到一定比率。其中,公园不低于70%;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30%;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25%;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20%,经环保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35%。 
        同时,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及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除应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比率不得低于60%,乔木胸径不得低于10厘米。市政府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并对达到标准的单位和小区给予命名和表彰。 
        《细则》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的,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砍伐或移植101株以上的,由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细则》规定,对在已有管线地段新栽植的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并适时修剪。树木对管线安全造成妨碍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部门及时组织修剪。省会园林绿化部门每年将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查,有计划组织修剪。 
        细则》规定,对于损坏树木花草、践踏绿地、向绿地丢弃杂物,在园林建筑、设施上乱涂乱刻的,将责令其赔偿损害,并处20-50元罚款;因交通、生产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害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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