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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政府出台《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6  浏览次数:181

  绿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色”-新居住区绿化比例不得低于35%

  日前,宜春市政府出台了《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引入“绿线”控制保护城市绿地,使城市绿地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变色”。《规定》的推出,为“绿色宜春”提供了更为刚性的建设原则,这将加快该市向森林宜春、生态城市迈进的步伐。

  《规定》明确提出把国家、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为绿线。规划绿线一经划定,绿线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占用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同等面积绿地,不能补建的,按规定缴纳代为绿化所需的费用。

  《规定》对各项建设项目绿化比例有明确规定:新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属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路绿化应达30%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新建工业企业、仓储、商业中心绿化不低于20%;新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化不低于40%;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规定》把新建楼盘绿化纳入保护范围。城市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并签订《绿化责任合同》。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合同》进行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所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规定》把绿线控制范围延伸到绿化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重点地段应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张炜实习生李玲记者甘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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