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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浏览次数:1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及时、有效地审定我省主要林木品种(以下简称品种),规范品种审定程序,促进良种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的林木品种的审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主要林木。主要林木品种由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四川省林业厅设立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厅予以公告;组织和指导全省林木品种区域试验;对全省林木良种选育、繁殖、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参加全国审定的林木品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采取聘任制。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省林木种苗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园林树种及花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委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实行临时聘任制,由秘书长会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每次申报审定的树种和品种,在本届委员中提出名单,报请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报审范围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报审:

  (一)本省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栽培驯化,证明具有生产使用价值的优良树种。

  (二)经区域试验证实,在特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表现优良的树种、品种。

  (三)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建设的林木良种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穗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四)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经去劣留优改造的采种基地中生产的种子。

  (五)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树种类型、家系、无性系、品种。

  (六)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十一条  报审条件

  向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审定的林木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林木品种选育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进行选育。

  (二)在产量、抗性、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已行成配套的繁殖技术,并具备一定数量种子或穗条(种根)的生产能力。

  (四)经过区域化试验,确定了适生范围。

  第十二条  报审材料

  报审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林木品种选育报告。报告应对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

  (二)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获得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三)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

  (四)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五)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和报审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报审程序

  (一)报审者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审定,应委托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报审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国(境)外组织、个人、企业申请审定的品种,由所委托代理的机构审核签章。

  (三)报审者为试验现场核查做好准备。

  (四)区域试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第十四条  报审者应于每年报审截止日期以前(以邮戳为准),将完整的报审材料一式12份呈报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报审截止日期由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一个月内,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报审者。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以受理。申请者可以在二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者需缴纳一定审定费用,于接到受理通知后一次交清。复审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审定执行有关国家和省标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并视情况核查现场之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应不少于9人。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审定意见及适宜推广种植区域,报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即通过审定。

  第二十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登记、编号、命名,颁发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厅公告。

  审定公告在相应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简称、良种编号、选育者、亲本来源、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公告的品种名称,即为该品种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之内通知报审者。报审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审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经进一步考察后,在10 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报审者。复审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三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二十四条  在品种选育、区域试验、报审、审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编号和命名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其编号由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品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品种顺序编号和审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川。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通过审定,R代表通过认定。

  (三)品种类别代码,为品种类别的英文缩写:

  引种驯化品种 ETS

  优良种源  SP

  优良家系  SF

  优良无性系SC

  优良品种  SV

  母树林 SS

  实生种子园SSO

  嫁接种子园GSO

  无性系种子园 CSO

  种源种子园PSO

  种子园类别代码后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表示代数,如(0)为初级种子园,(1)为一代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以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果与其它树种有重复,则再加种名的第二个字母,依此类推。如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代号为CL。

  (五)品种顺序编号,由三位数组成。

  (六)通过审定的年份,由四位数组成。

  如编号:川S-CSO(1)-CL-001—2001表示,四川审定委员会2001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杉木第一代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定的良种,其命名由品种名称+树种名(+品种类别)(+良种)构成,如洪雅杉木无性系种子园良种、小红光板栗。品种名称及简称由选育者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确定。

  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的宣传性词语。

  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命名,即为品种的法定名称。

  第五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报审者有义务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只能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要扩大适宜种植区的,必须经区域试验,重新申请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经营、推广、宣传、广告活动中应当使用审定公告上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广告、宣传品中应当注明良种证书编号。品种的宣传广告用语中关于品种特性、经济技术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与品种的公告相符,不得擅自夸大。在良种的经营、推广过程中,必须出示良种证书或省林业厅的品种审定公告,并在种子标签中注明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生产、经营、推广。在经营、宣传、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否则,将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自称该品种为良种或优质品种、速生品种、高产品种等。

  (二)自称该品种在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地同类主栽品种。

  (三)不明确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泛称该品种适生范围广泛、适宜大面积推广。

  (四)引用数据和结论以支持或暗示上述说法而不注明出处或无权威出处。

  数据、结论的权威出处是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国外核心科技期刊、审定委员会审定意见、科技成果鉴定结论、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作出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以下林木品种,不经审定,不得生产、经营、推广。

  (一)转基因品种。

  (二)从国(境)外或从国内非同一适宜生态区引进的树种。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年内作出结论,应当暂停或终止使用的,取消或暂停良种资格,并由省林业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定包括认定;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引种驯化试验。

  第三十五条  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区域试验经费、品种资源保存经费,列入省林业厅财务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四川省林业厅1993年10月8日印发的《四川省林木良种审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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