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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作者:南国早报   在一些人眼中,进公园游玩时摘一朵鲜花、或在树木上刻上“到此一游”,似乎不是什么大不了  浏览次数:216
  在一些人眼中,进公园游玩时摘一朵鲜花、或在树木上刻上“到此一游”,似乎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8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园林局了解到,游客今后进公园游玩可要悠着点:从今年9月1日起,凡有上述这类行为的,将依据《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出炉”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南宁市的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该规定所指的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

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内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等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凡有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行为,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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