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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造林苗木采购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作者:吉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近几年,随着生态建设的不断深入,民营育苗空前发展,苗木市场呈现购销两旺的  浏览次数:234
  近几年,随着生态建设的不断深入,民营育苗空前发展,苗木市场呈现购销两旺的局面,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人情苗、假冒伪劣苗充斥市场,私引滥调、越区栽植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证生产经营苗木等等。为整顿苗木购销市场,规范苗木流通秩序,减少和杜绝苗木供销的商业贿赂,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工程造林用苗质量和供应,吉林省制定出台了《造林苗木采购管理办法》,今后全省的造林苗木将实行公开采购。

苗木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开招标应作为苗木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诚信的原则,达到“优质、高效、降低成本”的目的。

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保证采购的公正公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公开采购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公开采购,暗箱操作,随意确定苗木供应单位。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设”的要求,将采购的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职能分离。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专业管理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协作机制,确保苗木公开采购的顺利实施。

附:
吉林省造林苗木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确保造林质量,有效调控苗木的供求平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由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营造林计划的营造林工程的苗木采购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造林苗木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营造林工程的苗木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与验收。各级林木种苗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苗木采购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组织种苗质量检验、抽查及种苗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协调苗木公开采购的质量检验与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造林苗木采购的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具体采购方式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苗源和造林需求自行确定,但公开招标应作为苗木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诚信的原则,达到“优质、高效、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五条 造林苗木采购要严格遵守公开采购程序。
(一)制定《林木种苗采购招标书》,《标书》需对苗木质量、投标者应具备的条件,投标、开标、评标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特定及紧缺的苗木,如需要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其他采购形式的,要经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二)成立评标、监督机构。在经过对投标人苗木报价、苗木质量、信誉承诺、经营业绩等综合因素公开评议后,方可确定中标单位,与其进一步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第六条 造林苗木采购要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
(一)合同中应注明质量标准、抽样方式、拒收标准等。
(二)合同中应注明误期或因质量问题影响造林的责任及损失赔偿。
(三)交货单应提交所购苗木标签、质量合格证、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苗木运到指定地点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合同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级林木种苗主管部门在苗木采购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力度。不得批准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未取得《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投标。
第八条 苗木采购应确保苗木优质、低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林木良种;要认真考察种苗供货方的信誉和资质,供货单位必须同时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向经销商或中间商购买;要坚持采购操作与监督管理职能分开。
第九条 苗木的调拨、运输、使用、检疫都要严格按《种子法》、《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苗木采购的,出现品种、质量、价格问题的,追究主要领导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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