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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出台 安徽省森林公园不再养在“深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作者:安徽商报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浏览次数:203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森林公园,同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作出严格规定,在森林公园树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将可能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通过的《条例》,不仅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而且将促进森林公园的开发利用,满足人民生活休闲需求。《条例》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森林公园,经有关部门批准,森林公园经营者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有关费用。

森林资源的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或者猎捕、伤害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特殊情况需采集和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猎捕证,并按照采集证或者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或者猎捕。违反规定,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森林公园树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将可能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新建坟墓。已建的公墓不得扩大范围。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受国家保护的坟墓以及依法批准建造的公墓外,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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