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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依法行政公示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6  浏览次数:202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依法行政公示制度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依法治绿、依法治园、依法治风景区的依法行政行为,特公布市园林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依据。

  国务院的《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苏州市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二、主要职责。

  负责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贯彻实施,对区、县市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工作进行指导和行业管理,起草并实施全市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制订并实施全市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园林、风景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参与城市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审定绿化规划;制订并监督实施园林绿化市场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管理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查和发证。管理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标准;主持组织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及等级审查和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区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程序及办事期限。
  (一)城市绿化管理由局绿化管理处负责:
  1.审批“市区移、伐(截干)树木、占用绿地”程序和期限:
  (1)申请单位(人)提出申请报告,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人)共同现场查勘,查勘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解释。

  (2)凡同意申请单位(人)申请要求的,申请单位(人)可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和规划许可证、树木补植和绿地补偿计划,绿地临时占用期限计划,按公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办理正式批准手续。

  2.审批“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的程序和期限:

  (1)申报单位申报表经主管局(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园林局。

  (2)接到申报表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核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委、省绿办审核验收。

  3.审批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程序及期限

  (1)企业申报“非等级”以上资质,企业填报资质申请表、资审材料、主管部门及所在县区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后,报市园林局审核,2个月内凡审核合格者,发放“非等级”和“三级”资质证书。

  (2)申报“二级”及其以上资质,报市园林局审核,2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答复或上报省建委。

  (3)经审批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年底前由园林局公开登报公布。

  (二)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由局规划建设处、风景园林管理处负责。

  1、园林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审批程序及期限:申报单位应带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报市园林局,规划建设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及审查设计方案,其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苏州园林重大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期限: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连同项目设计、施工方案报市园林局,规划建设处在14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在其后3个工作日签发审查意见书。

  3.对公众开放的园林门口5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审批程序和期限:申请单位(人)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要求事项、设施和相关的保护措施,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的由局风景园林管理处向申请单位发放“苏州园林建设控制地带项目申请表”,经现场勘查,审查合格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苏州园林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审批表”。

  四、工作标准。

  (一)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杜绝违法执法,随意执法,以权代法的不合法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政行为;“冷、横、硬”等不文明行为;“顶、推、拖”等不勤政行为。

  (二)方便、高效。明示办事程序和申请事项所需的各种手续、资料。申办单位(人)只要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资料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说明耐心解释,使申办单位(人)理解满意。

  (三)公开、公正。对审批权限内的申办事项,公开审批的法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公正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示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确保本制度执行,对违示者及责任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违反本制度的,由本处领导带领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凡因违示而造成申办单位(人)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赔偿其直接损失。

  (三)凡违反本制度的处室与直接责任人,按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举报电话。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市园林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违示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5111180 、52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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