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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加强林木种苗工作意见(节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9  浏览次数:241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2月26日发“国办发〔2012〕58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现将其“主要任务”部分选录于下,请苗木业主及相关企业、苗木工作者遵照执行。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积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重点建设国家和区域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逐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名录,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出口审批制度,在有效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完善生产供应体系

  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积极采用轻基质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和装备水平。建设保障性苗圃,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加快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拓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创新流通方式。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

  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及时发布种苗质量检验信息,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强化科技支撑

  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以及观赏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建立良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快良种选育进程。推进林木良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加大品种审定、推广与保护力度

  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公布国家和省级主要林木目录,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林木良种宣传和推广使用,国家投资的造林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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